“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潮阳检察特挑选公布2019年以来办理的典型案件,以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生产者、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意识。在打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中,我院积极作为,与公安、法院及行政执法机关形成打击犯罪的有效合力。
下面,为您奉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检察答卷”,请您阅卷!
案例四:郑某霖诈骗案
案情简介:郑某霖在阿里巴巴网站经营一家名为“某某针织厂”的网店,当有顾客询问,郑某霖便以该平台暂无法发货为由,让顾客添加其微信下单付款,收取货款后将货款占为己有后便失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口罩等防护用品脱销,多名顾客向郑某霖下单,郑某霖利用疫情“大发横财”,共骗得货款约12万元。
2020年3月4日,潮阳公安分局向我院移送审查逮捕,当日,我院对郑某霖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在全国人民抗击疫情之时,一些不法分子竟利用疫情进行诈骗,让不明真相的群众陷入圈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严惩。当前,网购已成为老百姓的一种生活方式。网购虽好,安全也不能忽视!在网购时一定不要通过银行或邮政汇款的方式来直接付账,货到再付款才有可能保障您的权益,网络购物的第三方官方支付平台会在客户确认收货之后再将货款打入卖家的账户,以确保安全快捷。如果消费者万一不小心掉进网购陷阱,一定不要自认倒霉、不了了之,法律是我们的武器,应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不法行为绝不能听之任之。
案例五:安某非法行医案
案情简介:2018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安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开设一间无名美容诊所,没有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安某招聘了一名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付姓男子(身份不明)到该美容诊所,从事医疗美容手术工作。同月25日,被害人张某菊在其好友佘某香的联系下,到安某的美容诊所内做眼袋美容手术。同日,付某和安某为被害人张某菊进行眼袋手术。术后,被害人张某菊出现眼睑外翻,溢泪不适症状。经鉴定,被害人张某菊因故致双侧下眼睑外翻,目前遗留双侧眼睑轻度畸形,评定为九级伤残。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安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我院于2019年7月9日依法以非法行医罪对安某提起公诉,最终安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医疗美容行为不仅受民事法律、行政法律范围调整,同样受刑事法律调整,医美行业需且“行”且珍惜,谨遵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消费者应当强化自身安全就医意识, 选择合法、正规的医疗机构或整形美容机构。非正规渠道的美容产品可能带来毁容等严重后果,更会导致医疗损害的发生。
案例六:潮阳区处方药管理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2019年8月底,我院检察官在走访中发现,购药人员在未持处方的情况下,能够顺利在部分药店买到罗红霉素、阿莫西林、头孢克洛等处方药。检察官进一步了解发现,潮阳区内药品管理还存在执业药师经常不在岗,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未向消费者开具规定的销售凭证等问题。
我院遂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对辖区内违法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用药安全宣传工作,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用药观念和安全意识,同时积极创新利用执业药师远程服务和电子处方服务平台等方式,实现用药安全与用药方便的有效平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检察建议书后积极履职,依法对涉案的多家药店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制定《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处方药违法销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药店擅自推销、出售处方药品,明显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不仅要对消费者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还要为自己的违法经营行为买单。“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是一条不容踩踏的红线,是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保障。一旦用药不当,很可能对人的身体造成极大伤害,甚至危及生命,消费者必须在医生的指引下购买和使用处方药。